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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题
王某于1994年8月经招工考试被某企业录用,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95年8月,企业以王某连续旷工28天,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,对其作出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,同时开具退工单。王某不服,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,要求维持劳动关系。仲裁委员会经调查确认,王某入厂以来,确有迟到、早退现象,最近半年以来,还常常完不成定额,95年5月又擅自出走28天。同时在调查中也听许多职工反映王某精神不正常,于是委托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了鉴定,证实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。企业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将退工理由改为"不符合录用条件"。请依据劳动法回答:(1)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?为什么?(2)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接受企业变更退工理由的请求?为什么?(3)本案应当如何裁决?(4)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,企业应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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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

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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