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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。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 留。李某不服,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;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。其后,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()
A、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
B、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
C、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
D、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
E、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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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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