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答题
2004年,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购买了4台机床,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,到站为洛阳,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。该设备于2004年11月23日启运途经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,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。2004年12月26日,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,发现货物短少一葙。二连浩特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,经证实责任方为蒙古铁路,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。2005年7月29日,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。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情况下,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损失。诉讼过程中,被告要求等蒙古铁路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。问:(1)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?(2)原告收到货物以后能否马上起诉,要求被告赔偿损失?(3)本案应如何处理?
收藏
反馈
答案
解析
加载中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