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答题
甲因业务需要,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(价值200万元)作抵押,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。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抵押合同,6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;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抵押合同,同日办理抵押登记,后因甲无力还款,乙银行、丙银行行使抵押权,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,只得价款150万元。 问:(1)乙银行和丙银行对该公寓的抵押权是否都已成立?(2)根据有关规定,乙银行和丙银行应如何分配拍卖所得价款?(3)如果乙银行和丙银行在设定抵押时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,那么应如何分配拍卖所得价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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